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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至2004年重要土地政策法规一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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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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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5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签发11号文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文件叫停了已沿用多年的土地协议出让方式,要求从7月1日起,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进行公开交易。此前,北京市近90%的土地是通过协议方式转让的,11号令的颁布,被业界称为“新一轮土地革命”的开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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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号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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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具体实施 11号文,2002年6月出台了《关于停止经营性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有关规定的通知》,该文件重申了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进行公开交易外,同时却又为土地协议转让留出了“四个口子”,即绿化隔离带项目、小城镇建设项目、开发带危旧房改造项目以及国家级开发区和科技园区外非生产加工型一般性高科技项目用地。这个文件使协议转让得以延续,相当多的项目都套上了这四类名目,实际上是一个“缓期执行”的做法;截止彼时,已有大量土地流入房地产商手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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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号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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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8月12日,国务院发出《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即 “ 国务院 18 号文件 ”,将房地产业定位为拉动国家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之一,明确提出要保持房地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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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号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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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2月,国土资源部联合四部门制定了《关于停止经营性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的补充规定》,短短6条700多字,将原先留的口子一一堵死,整个土地市场原有的游戏规则被完全改变。4号令明确了经营性用地全部入市交易、堵上“四个口子”的同时,也规定按“33号令”可以协议出让且发改委或规划委已立项或回复规划审批意见书但尚未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项目,作为历史遗留问题妥善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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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号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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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 年 3 月 31 日,国土资源部、监察部联合下发了《关于继续开展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要求从即日起就 “ 开展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 ” 进行全国范围内的执法监察,各地要在 2004 年 8 月 31 日前将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完毕,否则国家土地管理部门有权收回土地,纳入国家土地储备体系。 8 月 31 日因此被业界称作 “ 大限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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